防火隔墙与防火墙的定义与区别
日期:2023-10-28 | 阅读:3607 次
一、防火墙与防火隔墙术语
根据《建规》防火隔墙的定义为: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根据《建规》防火墙的定义为: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二、防火墙与防火隔墙区别与共性
区别:
防火墙不仅可作为建筑内的隔墙尚可为建筑外墙。
防火墙用于建筑内时,应位于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之间,而防火隔墙应位于建筑内同层的相邻区域之间。
防火墙应设在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防火隔墙可设置在地面或楼板的不燃基层。防火墙是“上天入地”,而防火隔墙则不然,是随着建筑物室内布置的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只要耐火极限时间符合规范要求,不用“上天入地”,只需“顶天立地”即可。
防火墙应为耐火极限≥3.0的不燃性墙体(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防火隔墙也应为不燃性墙体,但其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即可。
共性:
均为不燃性。
均有阻火隔烟作用。
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
三、防火墙设置要求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3.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4.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6.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四、防火墙耐火极限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一般要求为3.00h,对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因火灾时延续时间较长,燃烧过程中所释放的热量较大,用于防火分区分隔的防火墙耐火极限应保持不低于4.00h。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和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以防建筑内火灾的浓烟和火焰穿过门窗洞口蔓延扩散。
五、穿越防火墙的管道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对穿过防火墙的其他管道,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对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还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六、防火墙、防火隔墙设置场所汇总